短信新媒體是新的技術支撐體系下出現的媒體形態,如數字雜志、數字報紙、數字廣播、手機短信、移動電視、網絡博客、桌面視窗等。相對于報刊、廣播、電視、互聯網四大傳統意義上的媒體,短信廣告被形象地稱為“第五媒體。
短信群發既適于政府部門發布政策信息,也適于企業進行新產品信息發布、促銷活動宣傳等多種商務活動,加之手機短信導向準確、到達率100%、有效到達成本低、廣告效果奇佳,因而受到企業用戶的親徠和追捧。然而,也有人質疑短信廣告侵害接收者權益。
合法真實的短信不存在侵害接收者權益的問題。
首先,短信群發公司就象報刊、電視一樣是作為廣告載體而已,它的形式和傳輸通路均通過移動、聯通的合法通道。
其次,它具有一定的可回避性,你可以選擇看還是不看,你不能說電視、報刊登了廣告要你看耽誤你的時間就說它侵害你權益。
最后,短信廣告主要是企業為提升企業社會形象、提高企業及產品品牌知名度、發布促銷信息和公益信息等符合受眾身心需要的合法真實的信息,很多信息還能給受眾帶來實惠和幫助。中國社會調查所(SSIC)調查顯示,高達88.5%的人樂于接受短信廣告,只有不到3%的人覺得短信煩人。短信煩人與否,其實在于當時受眾的心情,心情不好時無論看電視報紙還是短信都一樣使人煩。短信并不能直接對受眾造成身體或精神傷害,因此不能構成侵害接收者權益的法律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