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活中很多時候,我們會遭遇這樣的尷尬,本來是好朋友的兩個人,會因為經濟上的瓜葛,發生摩擦,最后鬧上法庭,而這個時候證據是至關重要的,在信息化下的今天,要收集有力的信息作為證據,那個細節都不可馬虎,手機作為不可缺少的通訊工具,在適時的時候也要注意留心,有沒有在短信平臺應用廣泛的今天,一條短信的內容作為一個可依據的證據,具有法律效力呢?
這樣一個案例和大家分享,清楚且有力的說明了,手機的短信平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不可以作為證據?市民陳先生,在今年年初的時候,有個朋友張某向他借錢,為了保險起見,就要求張某找個擔保人,但是劉某剛巧在外地出差,便給張某發送短信,愿意擔保,張某一直保留著這條短信,可是等到借期到的時候,張某卻不還錢了,這時候張某找到擔保人劉某,劉某認為短信不是白紙黑字寫的,也沒有他的簽名,而法律要求擔保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,因此就斷定這個是不可以手機短信擔保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,尤爾不用承擔民事責任,真的如此嗎?短信就不可以是書面合同嗎?
專業法律人士這樣回答的: “劉某說法律要求擔保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是正確的,但否認手機短信是一種書面形式則是錯的。”太原市萬柏林區法院法官表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》第十三條規定,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十一條,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、信件和數據電文(包括電報、電傳、傳真、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)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。手機短信作為電子數據,也是書面形式的一種。所以說該手機短信具有擔保的法律效力,你有權要求劉某承擔責任。
看來短信真的是在生活中,應用廣泛而深入啊,方方面面能夠應用到短信平臺帶來的便利,就是在法庭上,我們也見證了短信的魅力。